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8民初208-1号原告苗发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被告马骄,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发源诉被告马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马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的账号进行保全。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苗发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将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的账号,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志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