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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508号

薛爱平与高式春、严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式春,薛爱平,严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式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爱平。原审被告严洁。

上诉人高式春因与被上诉人薛爱平,原审被告严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0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超

代理

审判员 苏 强

代理

审判员 酆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一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