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式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爱平。原审被告严洁。
上诉人高式春因与被上诉人薛爱平,原审被告严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0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超
代理
审判员 苏 强
代理
审判员 酆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一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