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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659号

赵军与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军,刘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659号原告赵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建华,男,汉族,农民,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与被告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军负担。

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