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659号原告赵军,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建华,男,汉族,农民,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与被告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军负担。
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