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70号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陈于华,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