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民初170号

许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70号

原告:许某。

委托代理人:陈于华,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