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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2660号

郑奎东与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奎东,刘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2660号原告郑奎东,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建华,男,汉族,农民,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奎东与被告刘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奎东负担。

审判员  王立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