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255号原告管贝贝,居民。被告解小平,居民。
原告管贝贝与被告解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贝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贝贝诉称,2014年3月8日,原告将20000元借给被告,约定时间到了,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被告不接。现在被告电话也打不通,故具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解小平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4年4月8日偿还,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管贝贝(现金)大写贰万元整。¥20000元。使用期限2014年3月8日至2014年4月8日。借款人:解小平,2014年3月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仍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解小平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解小平在借款逾期后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解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贝贝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保全费22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620元,由被告解小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屠维维
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
人民陪审员 惠康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英姿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