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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71号

葛恒忠与刘亚、颜廷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恒忠,刘亚,颜廷林,刘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葛恒忠。被告刘亚。被告颜廷林。被告刘波。

原告葛恒中与被告刘亚、颜廷林、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冯闪、

代理

审判员姚伟、

人民陪审员丁家刚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恒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亚、颜廷林、刘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恒中诉称,被告刘亚因急需用钱,分别于2009年4月15日向原告借取现金110000元、2009年9月24日向原告借取现金100000元,并约定利息均为2%,由刘波提供担保。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拖欠,至今未还。

被告颜廷林与被告刘亚是夫妻关系,上述两笔借款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被告颜廷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月息按2%计算至还款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涉案费用。被告刘亚、颜廷林、刘波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亚于2009年4月15日向原告葛恒中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因生意周转,今借现金拾壹万元整,¥(110000),月利息2%。借款人:刘亚担保人:刘波葛军2009.4.15”。2009年9月24日原告又向被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葛恒中现金壹拾万元整(月息2%)(100000)刘亚2009.9.24担保人:刘波2009.9.24”。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另查明,被告刘亚、被告颜廷林于2008年2月5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亚借原告人民币21万元,有原告举证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对本案所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葛恒中因本案所涉借款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刘波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亚、被告颜廷林在借款期间为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颜廷林应当共同偿还借款。

原告与被告刘亚约定的利息标准为月息2%,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被告刘亚、颜廷林、刘波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亚、颜廷林、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葛恒中借款1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09年4月15起计算至还清本息止)。

二、被告刘亚、颜廷林、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葛恒中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09年9月24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刘亚、颜廷林、刘波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冯 闪

代理

审判员 姚 伟

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敏芝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