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者某某监护人:者小红被
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者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度的抚养费720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人员做工作,被申请人马某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陇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5年度的抚养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重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