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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执字第17号

者翔钧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者翔钧,者翔钧向本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度的抚养费7200元,马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者某某监护人:者小红被

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者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度的抚养费720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人员做工作,被申请人马某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陇民一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015年度的抚养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重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