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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异字第00005号

肖文凤、蒋月兰与季祝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文凤,蒋月兰,季祝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异字第00005号异议人肖文凤。申请执行人蒋月兰。被执行人季祝兵。本院在执行蒋月兰与季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泰执字第12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季祝兵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商井村工程处宿舍楼4号505室房屋一套。肖文凤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肖文凤执行异议称,泰兴市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在其与季祝兵于2012年8月30日离婚时已分割为其个人所有,而季祝兵与蒋月兰的债务发生在2013年2月8日和2013年2月28日,所以法院查封异议人个人所有的房产是错误的。肖文凤提交了与季祝兵的离婚协议书证实其主张。申请执行人蒋月兰答辩称,在诉讼时提供的证据为季祝兵2013年2月8日、2月28日的两份借条,而这两份借条的形成当日并没有发生借款的事实,是由2011年10月29日(10万元)、11月8日(20万元)计算了应付利息后重新出具的两份借据。2011年10月29日、11月8日的汇款凭证已提交法庭。因此季祝兵所借款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泰兴法院(2013)泰燕民初字第0513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故要求对该判决进行再审,判决肖文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并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泰民再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季祝兵、肖文凤共同偿还蒋月兰借款。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异议人肖文凤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为义务承受人,因此本院查封其房产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肖文凤所提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倪小飞

审判员  蔡建波

审判员  刘年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娉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