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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264号

戴迎春与陈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兵,戴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兵。委托代理人何文龙、孙长丽,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迎春。委托代理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兵因与被上诉人戴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兵的委托代理人何文龙,被上诉人戴迎春的委托代理人王德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戴迎春与陈兵合伙投资经营商场后散伙结算,陈兵应给付戴迎春60000元销售款未付,另有价值23000元的货转给陈兵,后陈兵因暂时无钱给付于2014年1月20日向戴迎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陈兵因生意需要向戴迎春借人民币(捌万叁仟元整)此条为证陈兵2014.1.20号”。后陈兵还款2000元,余款未付引发诉讼。上述事实,由戴迎春、陈兵的当庭陈述及戴迎春举证的借条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陈兵举证2015年6月17日与戴玉怀在喝酒时的录像光碟,意在证实戴迎春应该将其父亲欠款冲抵此款,戴迎春质证认为其父亲是否欠款与己无关。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戴迎春、陈兵陈述,本案借条形成于合伙结算之后,陈兵因无钱给付而出具借条,因而经双方认可转化为借贷关系,故陈兵应当及时归还借款。陈兵已经偿还戴迎春2000元,应予扣除。陈兵称与戴迎春父亲戴玉怀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抵销,陈兵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审法院对戴迎春诉讼请求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因对利息未作约定,戴迎春主张利息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原审法院遂判决:陈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戴迎春人民币8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0元,由陈兵负担(戴迎春已预付部分,待陈兵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戴迎春)。陈兵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戴迎春负担。理由:1、戴迎春与陈兵之间借款关系不成立。戴迎春无证据证实其与陈兵存在合伙关系。陈兵认为其与戴迎春父亲戴玉怀存在合伙关系,在另案陈兵诉戴玉怀案件中,戴玉怀庭审时承认其与陈兵存在商业合作关系,通过诉讼已确认戴玉怀尚欠陈兵69000元。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审中陈兵书面要求追加戴玉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未予准许,剥夺了陈兵的诉讼权利。2、戴玉怀将与陈兵合伙产生的债权转让给戴迎春,陈兵享有对该笔债务的抵销权。

被上诉人戴迎春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戴迎春与陈兵经合伙结算,陈兵无现金给付戴迎春,双方经协商将陈兵所欠戴迎春的款项转为借款,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2、陈兵称与案外人戴玉怀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要求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查明与涉案纠纷系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且与涉案无牵连,没有准许陈兵的追加申请,不存在程序不当情节;3、涉案纠纷不是债权转让纠纷,不存在债务人向原债权人行使抗辩权,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二审期间,陈兵向本院提供(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58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陈兵与戴迎春父亲戴玉怀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戴玉怀与陈兵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戴迎春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判决书是否已生效无其他证据证实,且判决的内容与戴迎春无关,不能作为陈兵要求抵冲涉案债务的证据使用。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戴迎春与陈兵对借条的真实性及所涉金额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陈兵认为戴玉怀与其合伙产生的债权转让给戴迎春后形成借条与戴迎春认为其与陈兵合伙结算后,陈兵因无钱给付而向其出具借条虽存在矛盾,但陈兵的该主张不足以否定其欠款事实,陈兵应承担还款责任。借条系陈兵向戴迎春所出具,即使戴玉怀将债权转让给戴迎春,也是得到陈兵认可,且陈兵已向戴迎春偿还2000元。陈兵与戴玉怀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陈兵主张其享有对本案债务的抵销权,戴迎春不予认可,陈兵的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未准许陈兵请求追加戴玉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上诉人陈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亚洲

代理

审判员  任李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