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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61号

徐汉荣与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华南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四初189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吴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61号

原告:XX,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小飞,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昊,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被告吴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坚

代理

审判员  陈穗芳

代理

审判员  叶汉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