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861号
原告:XX,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小飞,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昊,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被告吴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 判 长 吴海坚
代理
审判员 陈穗芳
代理
审判员 叶汉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