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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终141号

王明洋与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明洋,王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霞。

上诉人王明洋因与被上诉人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明洋与被上诉人王玉霞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明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玉芬

代理

审判员  许晓芳

代理

审判员  王继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温继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