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霞。
上诉人王明洋因与被上诉人王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明洋与被上诉人王玉霞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明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玉芬
代理
审判员 许晓芳
代理
审判员 王继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温继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