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030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冯丽贞,行长。被执行人林俏苑,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林智明,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被告林俏苑、林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林俏苑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归还贷款本金373348.87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林智明对被告林俏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19.37元由被告林俏苑、林智明共同负担。因债务人林俏苑、林智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俏苑、林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日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同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29821.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03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王晓娜执行员 高方宗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关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