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杨艳萍,女,汉族,1968年8月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陈夏,开封市龙亭区书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亚亮,男,汉族,1959年5月18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刘辉艳,女,汉族,1973年4月28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杨艳萍与被执行人张亚亮、刘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15)郑黄证执字第5509号执行公证书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亚亮、刘辉艳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及利息;或扣��、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亚亮、刘辉艳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栗庆平
审判员 秦光文
审判员 杨中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