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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2执110号

杨艳萍与张亚亮、刘辉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艳萍,张亚亮,刘辉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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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杨艳萍,女,汉族,1968年8月6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陈夏,开封市龙亭区书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张亚亮,男,汉族,1959年5月18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刘辉艳,女,汉族,1973年4月28日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杨艳萍与被执行人张亚亮、刘辉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2015)郑黄证执字第5509号执行公证书已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亚亮、刘辉艳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及利息;或扣��、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亚亮、刘辉艳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栗庆平

审判员  秦光文

审判员  杨中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