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269号原告XX,男,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诉讼代理人王仲杰,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倪绍兵。本院受理原告XX与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泗阳县,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工程合同履行地为连江县,故连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住所不在连江县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婷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