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32-3。负责人蒋振流,行长。被执行人蔡富显,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蔡富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蔡富显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778.33港元、利息4295.36港元、手续费2193.17港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18.5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97元后,剩余321.5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集北管理区新胜村160号的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现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粤X×××××号牌小轿车,该车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22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建聪
审 判 员 钟松毓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胜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