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军支行被执行人胡建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商初字第012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建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建策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建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胡建策(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95×××12的存款人民币300791.2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淑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