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行初字第475号原告龙松枝,男,汉族,1960年8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路。法定代表人刘珊,局长。委托代理人XX峰,被告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傅学英,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法定代表人鲁毅,市长。委托代理人巫剑雄,是佛山市法制局的工作人员。
原告龙松枝不服被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审批决定及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4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龙松枝,被告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XX峰、傅学英,被告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巫剑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人社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佛人社特审(高)[2015]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认为原告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未达到规定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决定不予批准办理。被告市政府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佛府行复案[2015]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上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
原告诉称,原告于1979年11月至1988年7月期间,从事核工业铀矿的地质勘探开采工作,是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和《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文)的有关规定,满55周岁是可以提前退休的。因此,原告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提前退休,但被告市人社局以国家退休办法中不包括现役军人和转业、复员军人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龄不能折算为地方工人的工龄为由拒绝批准原告提前退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佛人社特审(高)[2015]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2、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佛府行复案[2015]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按照政策给原告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且核发原告实际合法退休时段的退休金;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明(工业地质局二九一大队开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快递邮寄单。证据1-4证明原告对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对被告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一、不予批准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龙松枝于1979年11月27日应征入伍,于1984年1月1日从部队退出现役分配至原华南地质勘探局二九一大队,于1988年8月调往原高明县国土局,先后从事汽车司机、技工等普通工人工作,其中,在华南地质勘探局工作期间一直从事铀矿的找矿工作,属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共4年7个月。
二、不予批准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上述规定已经明确了提前退休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工人,且在达到规定年龄时需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满八年,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此外,《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也已经明确,参照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特殊工种适用对象是工人,并不包括军人,即原告所主张的在现役军人期间从事的工作并没有纳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适用范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原告于1984年1月退出现役分配到原华南地质勘探局二九一大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至1988年8月调离,其可以计算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因此,不符合办理提前退休规定的工作年限条件。
三、不予批准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程序合法。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办理提前退休,被告市人社局经初步审核材料后于8月7日受理,并向原告发出《受理存根》,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佛人社特审(高)[2015]5号)(以下简称《审批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审批决定书》由原告本人签收。原告请求撤销《审批决定书》的理由,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符,应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审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人社局、市政府于2015年12月24日共同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1、提前退休申请书;2、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3、常住人口登记卡;4、承诺书;5、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一大队出具的证明;6、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7、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8、受理存根。证据1-8证明原告提出申请,被告市人社局依法予以了受理。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证明原告同意应征入伍。退伍军人登记表。证明原告1984年1月1日退伍并分配到华南地质勘探局二九一大队工作。198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改革套改审批表;12、基建工程兵义务兵集体转业定级审批表。证据11、12证明原告在华南地质勘探局二九一大队从事工种地质矿产部、地质野外、找矿员。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证明原告1988年8月1日调动到原高明县国土局。一九八七年广东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升级审批表;15、一九八九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升级审批表;16、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审批表。证据13-16证明原告1988年职务为办事员,1990年职务为工人,1994年职务为技术工人。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登记表;佛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审批表;工作人员工资升级审批表;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审批表;一九八九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升级审批表;广东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九五年工资升级审批表;广东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九七年工资升级审批表;广东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九七年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广东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九九年工资升级审批表。证据17-25证明原告1993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在高明国土房产管理所工作。26、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及签领表。证明被告市人社局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原告。被告市人社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二)项;2、《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3、《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4、《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特殊工种范围表。
被告市政府辩称,一、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龙松枝,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于1979年入伍,1984年1月1日从部队退出现役,后进入华南地勘局二九一大队从事找矿员工作,于1988年8月前调入高明县国土局工作,职务定为办事员,1990年至1999年为工人。2015年8月3日,原告向佛山市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经审核,被告市人社局认为原告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未达到规定年限,故于2015年8月13日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作出本案不予批准办理提前退休的决定书,并予以送达。
原告不服,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另查,劳办发[1995]126号为《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被告市人社局未依据文件作出本案决定书。
二、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
原告不服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佛人社特审(高)[2015]5号),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依法于当日予以受理。根据案件的证据材料,被告市政府依法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佛府行复案[2015]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2015年11月23日向原告和被告市人社局送达该决定书。因此,被告市政府关于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案件审理、作出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决定书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三、原告起诉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起诉。原告自1984年1月1日从部队退出现役,于1988年8月前调入高明县国土局前在华南地勘局二九一大队从事找矿员工作,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工种,时长共计4年7个月,对此双方不存争议,被告市政府一并予以认可。被告市政府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龙松枝在部队服现役期间,即1984年1月1日前以现役军人身份从事的找矿工作的年限是否可以与转到地方工作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时间相累加,从而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办理提前退休。原告认为其不管是在部队还是地方,都是为国家核工业事业工作,且达八、九年之久,已符合相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而被告市人社局则主张原告上述两个时间段不宜相互累加,其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未达到规定年限,故不批准办理提前退休。被告市人社局作出决定所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没有将现役军人纳入其调整的范围,故以现役军人身份从事的工种是否列入特殊工种的范畴,地方政府及部门,包括被告市人社局并无权限认定。在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列入并累加工龄的情形下,被告市政府认可被告市人社局不予“列入”,不认定、不累加原告在部队服现役期间所从事相关工种的工作年限,以计算原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年限的行为。同理,原告提及的《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也同样不具调整时为现役军人权力义务的效力。至于原告提及关于劳办发[1995]126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经查,其为国家劳动部的复函文件,被告市政府无审查权限,考虑到被告市人社局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依据该文件,故被告市政府对此的适用正确与否一并不予审查。综上所述,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市政府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EMS快递详情单。证据1、2证明被告市政府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并依法向被告市人社局发出答复通知的事实。3、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4、送达回证、EMS快递详情单。证据3、4证明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定复议期限的事实。被告市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市人社局、市政府提供的证据1-26,原告经质证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佛人社特审(高)[2015]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是否合法,属于本案的行政争议焦点之一,将结合全案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待后论述。对被告市政府提供的证据1-4,原告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分别与被告市人社局、市政府提供的证据5、26相同,不再重复论述。证据3、4,被告市人社局、市政府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以上本院确认的证据,均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两被告提供的法律、法规,本院将结合全案的事实作出适用是否正确的认定。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龙松枝于1960年8月16日出生,1979年11月27日于广东省高鹤县应征入伍,入伍后历任职战士,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解放军00273部队退伍并转业分配到华南地勘局二九一大队任职为地质野外找矿员,1988年8月调入高明县国土局,任职办事员,1990年至1999年为工人。2015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市人社局提交《提前退休申请书》,要求办理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等材料。被告市人社局受理后对原告档案资料进行了审核,并结合原告提交的材料,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佛人社特审(高)[2015]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认为原告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未达到规定的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决定不予批准办理。
原告不服上述决定,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告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于同日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后,因案情复杂,被告市政府决定对该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2015年11月23日,被告市政府作出佛府行复案[2015]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上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并于2015年11月24日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了原告及被告市人社局。
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起诉,形成本案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档案记载中原告于1979年11月至1983年12月入伍服役、1984年1月至1988年7月为华南地勘局二九一大队找矿工、1988年8月后没有从事特殊工种的事实均无异议,并有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198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改革套改审批表、基建工程兵义务兵集体转业定级审批表、工会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工资升级审批表、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审批表、工资变动登记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审批表等证据相印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行政争议焦点为:1、被告市人社局作出佛人社特审(高)[2015]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认定原告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未达到规定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是否合法;2、被告市政府作出的佛府行复案[2015]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是否合法。关于被告市人社局认定原告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未达到规定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告认为,军人为国家做出来巨大贡献,其当兵期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军龄也应当计算在特殊工种的工龄之内,原告于1979年11月至1988年7月期间从事有毒有害的找矿工作,达到了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应予批准提前退休。两被告认为,提前退休特殊工种适用对象是工人,并不包括军人,原告主张的其在军队服役期间的工作并不纳入提前退休特殊工种适用范围,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原告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为4年7个月,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对此争议,本院分析如下:首先,1985年《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规定:“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和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决定将目前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改为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现将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有关规定、标准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六、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工作中,遇有部门之间互相类似的工种需要进行协调、平衡时,应征求劳动人事部的意见后再行审批。
七、每次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请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1993年《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审批。”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两个通知’精神,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男职工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一律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2002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根据上述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作种类及年限计算应当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及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并且其档案记载的工作种类及年限应当符合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名录。第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5]126号)明确:“关于专业、复员军人曾在部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和在高寒地区服役的,其军龄是否可以折算工龄,由于《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用现役军人。因此,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方法。对于来文中所反应的在部队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工作时间和曾经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时间,作工龄折算处理等三条要求,目前仍按规定执行。……”由上述规定可知,在军队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种的军龄与涉案中职工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特殊工龄不同,其军人不能与地方职工一样实行工龄折算方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受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该工龄应属为一般的工龄。第三,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于1979年11月至1983年12月入伍服役期间为找矿员,原告的档案记载其于1984年1月至1988年7月在华南地勘局二九一大队工作期间为找矿工,属于核工业范畴,国家劳动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该行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文件有:劳人护[1983]27号《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该《复函》中核工业从事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第三条规定:本表所列放射性作业工种范围,只限于常年直接从事放射性和其他有毒害身体健康作业岗位的企事业生产操作人员。……”由此可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提前退休核工业放射性作业工种的适用对象为企事业生产操作人员,并不包含服役期间的军人,原告关于当兵期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军龄应当计算为特殊工种工龄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第四,根据诉讼中原告的档案记载,原告1979年11月27日于广东省高鹤县应征入伍,入伍后历任职战士,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解放军00273部队退伍,其档案记载中并无有效的证据显示原告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等工作,广东省核工业地质局二九一大队出具的证明,其性质属于证人证言,结合原告的档案记载,能证明原告在华南地勘局二九一大队工作期间的任职情况,但对原告在部队服役的情况并不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原告认为其在部队服役期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被告认定原告于1984年1月至1988年7月为华南地勘局二九一大队找矿工,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为4年7个月,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未达到规定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决定不予批准办理,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关于被告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市政府受理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给相关当事人,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合法。被告市人社局作出佛人社特审(高)[2015]5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认定原告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未达到规定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告市政府作出的佛府行复案[2015]2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程序合法。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龙松枝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龙松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毅清
审 判 员 陈青兰
人民陪审员 肖璇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玉玲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