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3刑初45号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昱,男,1984年11月4日生于云南省个旧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个旧市。2003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6月9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成勇,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某、助理检察院谭某,被告人王晓昱及其辩护人张成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晓昱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大众牌POLO汽车行驶至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口时,被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红色冰毒片剂可疑物一袋、白色晶体冰毒可疑物一袋和人民币47500元。经称量,王晓昱被查获的白色晶体冰毒可疑物净重28.7克,红色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37.9克。经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色晶体冰毒可疑物及红色冰毒片剂可疑物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晓昱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晓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晓昱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晓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人任某的证言、指认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晓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昱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66.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晓昱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晓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晓昱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晓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缴纳。)。
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66.6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爱然
人民陪审员 王丽明
人民陪审员 白 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