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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民终41号

揭XX与张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揭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揭XX,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上诉人揭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揭得先与被上诉人张玉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退还上诉人揭XX。

审判长 陈 谦

审判员 吴莹迪

审判员 陈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雅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