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揭XX,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上诉人揭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揭得先与被上诉人张玉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5)游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退还上诉人揭XX。
审判长 陈 谦
审判员 吴莹迪
审判员 陈 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谭雅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