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647号
原告:邱卫芬,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代理人:邱立成,系原告父亲。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道临江村。
法定代表人:汪邦良,主任。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
法定代表人:汪邦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卫芬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卫芬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邱卫芬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卫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邱卫芬负担。
审判员 戚利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翰佩?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