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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恢98-1号

宁波江宇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海斯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江宇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海斯曼电子有限公司,宁波江宇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海斯曼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恢9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宇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9020-2),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海路77号。法定代表人陈荣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海斯曼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5326109-6),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法定代表人应海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07)甬鄞民二初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宇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斯曼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斯曼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1807334.68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执行995805.88元及以物抵债18300元,尚欠执行款793228.8元及利息。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实体终结申请,自愿放弃余款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甬鄞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