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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243号之一

朱云龙因危险驾驶罪被并处罚金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43号之一

被执行人:朱云龙,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朱云龙因危险驾驶罪被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云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云龙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