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43号之一
被执行人:朱云龙,男,1961年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朱云龙因危险驾驶罪被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云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云龙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