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147-1号原告青岛海永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永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