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508号原告济南第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玉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烟台瑞诺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爱波,该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原告济南第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瑞诺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烟台瑞诺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委托加工合同已约定管辖,故应依照双方约定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即本案应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烟台瑞诺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善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庄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