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596号原告张某,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凭信乡。被告宋某,男,45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彦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