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6民初596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596号原告张某,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凭信乡。被告宋某,男,45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彦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