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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3308号

陈亨富、廖建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亨富,廖建洪,吕永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30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亨富,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建洪,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永表,男,193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再审申请人陈亨富因与被申请人廖建洪、吕永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亨富于2016年2月5日以各方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陈亨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亨富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叶向阳

代理

审判员  江宇奇

代理

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文丽·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