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934号
原告:南昌猪坚强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东大街299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7703-2。
法定代表人:曹江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延平区理想兽药经营部,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水南东坑自然村二排17-18号店。经营者:梁金辉,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告南昌猪坚强动物营养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平区理想兽药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猪坚强动物营养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猪坚强动物营养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猪坚强动物营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计100元由原告南昌猪坚强动物营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庆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