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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420号之一

殷凤伟与刘春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殷凤伟,刘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凤伟,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春玲,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0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春玲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2月25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金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旭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