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华被执行人林雪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三浦民初字第000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雪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雪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雪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林雪珍(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7的存款人民币36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