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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86号

吴迎丽与吴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迎丽,吴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86号申请人吴迎丽,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吴迎辉,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吴迎丽与被申请人吴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迎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霍俊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