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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民初679号

何某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30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庆举,许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271民初679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被告许某,男,汉族。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邢增秀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2015年3月20日,许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何某某借款10万元,并口头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款。2015年3月31日至5月1日,何某某往许某工行账户转入四笔借款,总计10万元。2015年9月6日,许某归还何某某1万元,并给何某某写下借款9万元的借据,其承诺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清。现最后还款时间已过,许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请求判决:许某返还何某某欠款90000元。被告许某没有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何某某向许某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转账支付30000元,4月5日支付20000元,4月13日支付20000元,5月1日支付30000元,共计100000元。2015年9月6日,许某返还何某某借款10000元,并向何某某出具借90000元的《借条》,其同意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款。因许某未依约还款,何某某遂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许某向何某某借款90000元,有转账凭证、许某向何某某出具的《借条》证明。何某某和许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何某某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何某某已预缴10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许某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增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