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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560号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56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58年8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54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号

审 判 员  韩 明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