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56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58年8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李某,男,汉族,1954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号
审 判 员 韩 明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