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陆佩元,男,1974年9月1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王乜平,女,1965年1月14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王绍方,男,1965年4月5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陆继英,女,1976年10月7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龚的昌,女,1965年10月20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陆以界,男,1973年9月16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有昌红,男,1970年10月18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韦举环,女,1968年5月13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陆忠珍,女,1992年3月19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陆忠祥,男,1976年6月13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陆启彬,男,1967年4月12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陆学高,男,1987年2月1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张礼平,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陆高香,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孝成,男,197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开文,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2001年9月3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之父。申请执行人李某3,男,2005年2月14日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3之父。申请执行人张世芬,女,1992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田绍奇,男,1975年5月10日生,壮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玉林运美泰安汽运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大北路194号,组织机构代码:74205103-4。法定代理人梁秉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洪柱,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系刘朝明、蒙远生、徐升权的诉讼代表人。被执行人徐升权,男,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刘朝明,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蒙远生,男,1987年7月10日生,壮族,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佩元、王乜平等19人与被执行人田绍奇等6人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田绍奇、李洪柱、徐升权、刘朝明、蒙远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玉林运美泰安汽运有限公司经查询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有存款人民币30682.61元。因被执行人玉林运美泰安汽运有限公司的营业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辖区,于2016年2月1日依法将该案件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作委托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南县人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殷家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