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1民初262号原告刘小娟,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5日,住旺苍县。被告彭宇,男,汉族,住旺苍县。
原告刘小娟与被告彭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小娟、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娟的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小娟负担。
审判员 魏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