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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760号

宋明霞与刘晨光、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明霞,刘晨光,陈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760号

原告:宋明霞,女,195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刘晨光,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陈婷婷,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经常居住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霞与被告刘晨光、陈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明霞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晨光、陈婷婷银行存款15625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宋明霞和宋莉莉以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滁州市西涧路3389号(铜欣花园)40幢2单元302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刘晨光、陈婷婷银行存款15625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二、查封原告宋明霞和担保人宋莉莉二人共同共有的位于滁州市西涧路3389号(铜欣花园)40幢2单元302室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旭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