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俊,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
被执行人:曹家寿,男,汉族,住宣城市。
被执行人: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组织机构代码:59705449-X。
法定代表人:曹家寿。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74678505-1。
法定代表人:毛德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曹家寿、宣城江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俊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家寿、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