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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266号之二

徐俊与曹家寿、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俊,曹家寿,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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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2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俊,男,汉族,住无为县无城镇。

被执行人:曹家寿,男,汉族,住宣城市。

被执行人: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组织机构代码:59705449-X。

法定代表人:曹家寿。

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组织机构代码:74678505-1。

法定代表人:毛德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2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曹家寿、宣城江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俊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家寿、宣城江山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价值4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利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