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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2551号

孙永武与段小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永武,段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孙永武。被执行人段小军,孙永武申请段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25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永武于2016-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香民初字第257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志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