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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957号

吕红与袁学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红;袁学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957号

原告:吕红,女,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金安区人,住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明星,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学翔,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金安区人,住金安区。

原告吕红与被告袁学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进行公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进行公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于月华

审 判 员  王颖颖

人民陪审员  李康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