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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212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张秀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张秀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2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

负责人:郑国雨。被执行人张秀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川中执字第6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秀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万象南路360号5栋1单元22层2201号房屋(权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广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