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9105号申请执行人吴洪伟,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陈生乾,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洪伟与被执行人陈生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2月25日,被执行人陈生乾尚欠申请执行人吴洪伟借款33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319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陈生乾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9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洪伟发现被执行人陈生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韩典磊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尤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