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执行人覃尔思。上列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覃尔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455.63元,滞纳金502.44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4033.0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覃尔思的银行存款4033.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田 武
审判员 周洪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