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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5执60号

杨翠林与曾春雨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5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杨翠林,女,住永修县。

被执行人:曾春雨,男,住永修县。本院立案执行的杨翠林与曾春雨追偿权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曾春雨的银行账户。现第三人李慧群提出该银行账户是其火车票代售点的车票钱,并向本院提供了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在南昌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詹 旺

审判员 熊守明

审判员 邓怡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