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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民申字第2908号

王章练、高贵彩、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章练,高贵彩,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29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章练,男,汉族,1960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贵彩,男,汉族,1962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杨永生,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鲍琼英,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大根,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章练、高贵彩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民终字第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章练、高贵彩申请再审称:

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幕墙工程制作安装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种种客观表象使其有理由相信周黎明有权代理新东阳公司并与其订立协议,周黎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新东阳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即为《幕墙工程制作安装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受该协议的约束。新东阳公司应按协议约定返还保证金。在新东阳公司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其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新东阳公司赔偿损失。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王章练、高贵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新东阳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王章练、高贵彩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是与我公司发生的合同关系,且我公司也没有收到任何的钱款。王章练、高贵彩汇入周黎明的保证金只能向周黎明个人要回,要求我公司返还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王章练、高贵彩的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王章练、高贵彩一审提交的《幕墙工程制作安装协议》的首页抬头及第二页落款处载明“甲方: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镭蒙机械设备立体车库工程项目部”,在甲方落款处所盖的印章为“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镭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停车场工程技术专用章”,周黎明在甲方代表栏上签字。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签订合同时一般是加盖公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技术专用章有悖常理;周黎明作为甲方代表在前述协议上签字,然其并非新东阳公司法定代表人,目前也无证据证明其系新东阳公司的员工,王章练、高贵彩也未举证证明周黎明系受新东阳公司委托签订前述协议;而王章练、高贵彩系将涉案保证金汇入周黎明个人帐户而非新东阳公司帐户。据此,王章练、高贵彩再审申请认为其有理由相信周黎明有权代理或代表新东阳公司签订前述协议的理由难以成立。原一、二审法院根据王章练、高贵彩提交的现有证据,未采纳其提出的新东阳公司系《幕墙工程制作安装协议》的合同相对方,并据此判决驳回王章练、高贵彩要求与新东阳公司解除合同并由新东阳公司返还保证金和利息及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应无不当。综上,王章练、高贵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章练、高贵彩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苏 虹

审 判 员  董国庆

代理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妍?PAGE?1?·?PAGE?4?·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