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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406号

上海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顾纪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陶堰镇浔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林法,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裕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汇南村*组。

法定代表人:严文波,总经理。

原审

第三人:顾纪平。

上诉人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嘉平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5)嘉平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一帆

审判员  金傅祥

审判员  黄 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