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579号之一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齐都生,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齐都贵,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齐都强,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冠立保字3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齐都生、齐都贵、齐都强名下的账户予以冻结。2016年2月25日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5)冠立保字33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 张文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