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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执字第10490号

张彩凤与张柏盛、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5执1049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彩凤,张柏盛,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0490号

申请执行人:张彩凤,现住广州市越秀区。

申请执行人:张柏盛,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被执行人: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何德赞,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彩凤、张柏盛与被执行人广州旭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11月1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由本院统一处理。据此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上述案件对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的统筹分配,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04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倪晓韵

代理

审判员  陈里维

代理

审判员  冯嘉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