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29号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6952-1。法定代表人郭稳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仲余,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熊建国,男性,汉族,1958年0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何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毛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