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01民初558号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933339-6。法定代表人袁波,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文山市开化北路三鑫建材城**团****。委托代理人杨智翔,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晋宁,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芬,男,汉族,1960年7月7日生,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诉讼期间,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文山州家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玉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葛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