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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182号

俞珍芬与林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5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珍芬,林君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182号

原告:俞珍芬,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林君平,女,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俞珍芬与被告林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判令被告林君平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及利息72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林君平于2013年10月22日、2013年10月30日,分别向原告俞珍芬借款10000元、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二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林君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俞珍芬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林君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王艇越

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

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金雨龙-?PAGE?2?- 来源:百度“”